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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4   来源:宜宾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6
 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流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能,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宜委办〔2013〕8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廉洁高效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号),制定本规则。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审议重大政策、事项,督查贯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向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特许经营项目等审议事项,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工作,负责将研究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负责协调解决具体事项和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或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职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工作,提出特许经营项目方案建议工作;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审查工作;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情况;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职权范围内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必须的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预算投资额评审工作;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的规定负责对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招标、谈判等文件审查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特许经营项目行政监督和实施部门在特许经营活动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其他市直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议事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出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召集会议。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特许经营项目工作的精神;研究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政策落实情况,通报进展情况,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市委、市政府。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宜宾市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流程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6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本级特许经营项目工作流程。 

  一、项目范围 

  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拟由市政府出资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在省政府,涉及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事宜,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营形式和期限 

  (一)经营形式。 

  一是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是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是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是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方式。 

  (二)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需要超过前述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的,应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 

  三、项目提出程序 

  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项目提出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四、项目方案审查程序 

  项目提出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涉及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后,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五、项目具体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投资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投资人。项目实施机构发布的招标、谈判文件,在发布前应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六、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签订;需要在本市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文本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七、特许经营协议变更、终止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或提前终止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具体方案报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市特许经营项目领导小组审议,涉及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再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补充、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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