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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17种资源实行从价计征

发布日期:2016-07-15   来源:四川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042
       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闫新宇)向水资源征税、全面清费立税、全面按价格征税、赋予地方部分税权……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17种资源实行从价计征,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实施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17种资源从价计征
 
      15种资源征收资源税
 
      《通知》明确,对本次资源税改革中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等17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计征。按照国家授权,决定对锰矿石、硅矿等15种资源品目征收资源税。其中,除天然沥青矿和地热(温泉)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品目一律实行从价计征。
 
      在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方面,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据介绍,此次资源税改革意味着,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税收相应增加;当资源价格下跌、企业效益降低时,税收随之减少。这对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当企业价格高时,需要缴纳的税就高;价格低、销量少,企业收入低时,缴的税就少。这和企业的销售收入是挂钩的,这其实是公平透明的。” 业内人士评价说。
 
     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通知》指出,将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研究工作,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有关省直部门应就全省森林、草场、滩涂(湿地)等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征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会同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将其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及具体方案。
 
      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现行资源税收入分配体制仍维持不变。我省资源税由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不含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区)的资源税收入分享。
 
      本次资源税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据介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自此,资源税改革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品目不断增加,资源税改革阔步前行。经过6年的探索实践,资源税改革率先在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矿价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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