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正式发布,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十项任务中最具挑战性的任务之一,员工持股政策的落地也将成为全面推进国企改革的“加速器”。
8月18日,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意见》明确,将在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中,分别从中央企业选择10家,地方国有企业选择5至10家开展首批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2016年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事实上,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并不是个新事物。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以来,员工持股就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时而大面积推广、时而又被紧急叫停。当时标志性的事件是2004年的“郎顾之争”,随即高层开始大面积叫停MBO(“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也告一段落。随后2008年出台了139号文,对员工持股的诸多行为也进行了再次的规范。
因此,一直以来,国资委对员工持股的改革都很谨慎,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第一次出现在中共中央文件中,这不仅是肯定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意义,而且指明了国企该如何更好地解决企业与员工的关系问题。
而在去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员工持股曾被视为其中的亮点之一。其中提到,“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吸取了昔日的教训,我们看到,此次发布的《意见》显得十分谨慎,对于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方方面面,都预先进行了制度设计。
例如,此次员工持股试点,并非全员持股,也不是高管持股,而是明确规定“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并遵守“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这也有利于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防止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在存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借助于增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来促进存量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一个非常值得肯定的原则。而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捆绑,有利于留住企业的骨干人才。
笔者认为,员工持股政策的落地,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改革的活力,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而且将成为加速推进国企改革的“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