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四川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449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