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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及财金互动担保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2   来源:省经信厅   浏览次数:2861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实施推动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增量降费财政政策的通知》(川财金〔2020〕44号)和《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有关要求,定于近期开展2020年度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及财金互动担保政策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分险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融资担保增量降费政策包括直担机构保费补助、省级再担机构保费补助、直担机构业务奖补、省级再担机构风险补偿等内容。

(二)财金互动担保政策中对直担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补贴内容。

直担机构和省级再担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上述政策中的多项奖补内容。已按照川财金〔2020〕5号获得疫情期间保费补贴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享受本通知中的直担机构保费补助和省级再担机构保费补助。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享受了各项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三、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直担机构保费补助。

对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新发生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结合与省级再担机构合作情况,分段确定费率区间和补助标准给予递增补助,最高不超过年化担保金额的1.5%。

直担机构保费补助分段表

分段

年化担保费率区间(a)

补助标准(b)

补助系数

(是否纳入省级再担机构再担保业务)

1

1.8%<a<2%

b=2%-a

1.15

1.25

2

1.6%<a≤1.8%

b=2%-a

1.2

1.3

3

1.4%<a≤1.6%

b=2%-a

1.25

1.35

4

1.2%<a≤1.4%

b=2%-a

1.3

1.4

5

1%<a≤1.2%

b=2%-a

1.35

1.45

6

a≤1%

b=1%

1.4

1.5

保费补助额=b*补助系数*该笔业务年化担保金额


    其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企业指直接服务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企业。(下同)

 

(二)省级再担机构保费补助。

对省级再担机构2020年新发生的实际年化再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按再担保额的一定比例,将再担保费率分档补足到3‰。其中:对担保额在500—1000万元的小微、“三农”再担保项目,按照再担保额的50%给予补助;对担保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再担保项目,按照再担保额的80%给予补助。

(三)直担机构业务奖补。

对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2020年开展分险合作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

(四)省级再担机构风险补偿。

在2020年期间对合作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补偿业务,省级财政对单笔再担保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代偿补偿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对单笔再担保额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代偿补偿额的55%给予风险补偿;对单笔再担保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按代偿补偿额的60%给予风险补偿。

(五)直担机构风险补偿。

市(州)、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2020年期间向银行支付代偿额的,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支付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在2020年期间向银行支付代偿额的,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支付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

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分担项目的追偿收入,由各级财政负责按财政分担比例收回。

四、申报资料

(一)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项目申报封面(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

3.2020年度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6.2020年度直担机构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

7.2020年度省级再担机构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8.2020年度直担机构业务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

9.2020年度省级再担机构发生风险补偿明细表(附件6)。

10.2020年度直担机构代偿明细表(附件7)。

11.经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的附件3、4、5、6、7中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降费及代偿等情况。

12.申请省级再担机构风险补偿的,还须提供支付每笔代偿补偿的凭证(转账凭证)。申请直担机构代偿补偿的,还须提供支付每笔代偿的凭证(转款、扣款凭证)、银行对该笔代偿出具的代偿凭证。

13.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8)。

1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市(州)需上报的资料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

2.市(州)申报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9)。

3.市(州)财政对直担机构代偿补偿项目已拨付补偿资金的凭证。

4.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融资担保机构填报的附件3、4、5、6、7。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融资担保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项目申报。

(二)市(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出具意见汇总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审核、评审、公示工作,对市(州)报送情况开展复核工作。经复核,发现市(州)上报项目有审核不严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未严格按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审计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多报、误报、违规造假等问题,视情节轻重,按多报业务对应奖补金额的至少2倍进行扣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奖补资格。

市(州)做好本级财政资金到位的督促工作。直担机构保费补助项目由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其中成都市由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财政承担80%)。市(州)在收到省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连同省级资金一道拨付融资担保机构,或转拨相关县(区、市)财政部门,再由相关县(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融资担保机构。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于2021年3月26日(星期五)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套,同步发送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产业金融处  武歆凯  王之佼  

联系电话:028-86263985  86265772 

邮   箱:jxwcjc@163.com

邮   编:610013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

附  件:1.项目申报封面

        2.2020年度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2020年度直担机构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4.2020年度省级再担机构保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5.2020年度直担机构业务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6.2020年度省级再担机构发生风险补偿明细表

        7.2020年度直担机构代偿明细表

        8.真实性声明

        9.市(州)申报项目汇总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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