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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遇难题

发布日期:2015-11-1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1092
 互联网领域新课题不断出现,一方面给侵权提供了方便,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面临着新的难题
 
  “‘互联网+’时代,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原动力,而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就是知识产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经济竞争归根结底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上谈到,“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大众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在不断地提高和变化,这是我们要勇于面对和积极回应的问题。”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最高人民法院、23家省市知识产权法庭、14家高校和10余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媒体代表100余人出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国林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在主旨发言中说,互联网领域新课题不断出现,一方面给侵权提供了方便,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面临着新的难题。
 
  “由于互联网的介入而使互联网这种事物、手段和现有的经济浑然一体,没有办法区分开。我认为这就是互联网经济,就是所谓的‘互联网+’。”刘春田在谈及他对“互联网+”的认识时说。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认定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苗鸣宇在其《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及司法保护》一文中谈到,网络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理应成为人类文明的优秀载体。但是,如果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得不到遏制,那么著作权人不会再将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发布,网络的正常发展最终也会被阻滞。
 
  “云时代著作权司法保护热点问题”是研讨会讨论的第一个议题。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曹柯认为“互联网环境下适用法定赔偿的思考”是长期困扰审判一线法官的问题,他以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切入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当前影视作品传播权存在法定赔偿的问题在于,一是法定赔偿出现泛化的局面,法定赔偿成为主要的判赔方式;二是判赔理由和判赔标准出现模糊性,法官对赔偿金额的自由裁量缺乏可预见性;三是系列维权中出现投机化。”曹柯说。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聚合类APP存在大量侵权:“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从事链接聚合侵权的案子数量不少于100个,具有一定影响力规模的有16个。每个APP的下载量和装机量都在百万级别,有些甚至达到了千万级别。”
 
  据统计,截至2015年4月,中国IPTV用户已超过3600万。IPTV的出现使得用户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点播自己喜好的电视节目。但是,IPTV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祝青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实施近两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新情况科学研究”。她着重分析了新技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的挑战,并提出IPTV经营商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最后还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爬虫”案为例,提出了这种情况下能否提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围绕“IPTV限时回看的定性”谈了他对IPTV限时回看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看法,在谈到限时回看能不能使观众获得作品时,他举例说:“在某网络公司诉某数码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有法院认为被告提供作品的对象仅限于其有线电视用户,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我对此持反对态度。”
 
  基于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频发
 
  “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问题”是当天研讨会讨论的第二个议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对商品跨境的商标法保护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在谈及平行进口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时,他介绍了一例中国平行进口的典型案件。
 
  在上海法院判决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案中,原告美国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均是“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注册商标权人。被告上海锦天公司从原告的美国母公司处购买了“维多利亚的秘密”内衣,并进口到中国大陆,然后在网站上宣称,其是美国顶级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唯一指定总经销商,并向中国多省份的商家销售该商品。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
 
  法院认定,原告销售的是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该虚假宣传行为。
 
  “一方面要允许商品的平行进口,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防止某一个国内的代理商独家垄断。但是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设定限制条件,对国内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祝建军说。
 
  2015年8月,广东省高院对长达两年的电商平台“歌莉娅”商标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判令娅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商标持有者经济损失200万元,歌莉娅打赢了中国电商商标维权案。
 
  在电商商标权侵权取证不易,执法难、维权难的当下,此案可谓是知名品牌中国电商维权第一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认为电商平台助推了“抢注国外知名商标”现象的蔓延,他提到母婴垂直电商平台“蜜牙网”的“Betta”奶瓶事件。
 
  某消费者在蜜牙网购买到宣称为“100%正品”“授权销售”的日本产“Betta”玻璃奶瓶。经调查发现,“Betta”商标在中国国内由某公司在奶瓶商品上抢注注册,该公司找国内代工厂合作生产后,先由中国运往日本,随后再进口至中国,并由此取得全套表面“完全符合”手续的文件,并登陆电商平台销售。
 
  “现在这个问题变得很多,很多人专门盯着国外的商标,然后拿到国内注册。这个就是我们电商交易当中出现的新问题,因为电商平台的便利,存在助推这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黄武双说。
 
  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陈文煊用几组量化数据阐述了跨境零售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他认为,个人自用物品的跨境零售,在境内应该是无销售行为,本质上类似消费者跑到国外旅游的过程中去买一件商品再带回来。这种情况下,个人自用物品的跨境零售电子商务,不存在不同地域之间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规制互联网纠纷法律要小步慢跑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事件时有发生,已涉及客户端软件、用户信息保护、商誉诋毁等各个领域。这不仅会直接侵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到经济市场的秩序。对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已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在信息网络领域,法律尚有待完善。
 
  研讨会最后一个议题是“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以及“互联网+”相关纠纷程序规则。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在谈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时说:“规制互联网纠纷,法律要小步慢跑,不能高歌猛进,要以全面的眼光来看。既然技术的发展不可预见,那么法律所进行的规制就不应当强化这种不可预见性,而是要反过来必须遵循一种更加可以预见的效果。”
 
    “证据材料的判定分为两个难点:一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判定,由于电子数据的特点,法官很难辨别真伪。同时对于电子数据取得的方式,法官难以认定真实性、合法性;二是关于陷阱取证的合法判定,在互联网的环境下,陷阱取证的方式是否是诱导性的取证,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是否违背了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阳路在谈到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证据裁判难点时说。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秦健从行业视角谈了司法对互联网竞争规则的影响,他认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每一个判决所确立的规则,都具有开山劈路的意义。产业竞争问题不断面临拷问,法律规则却相对缺失,所以每一个判决体现的都是司法工作的担当和勇气。
 
  “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第三款到底是兜底条款还是限定条款?我目前的理解不是兜底的条款而是限定的条款。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在大量的案件当中,我们不应该去适应这种条款,而应该放大到侵权法当中,从侵权法这个角度解决一些问题。”深圳大学教授李扬在谈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司法适用的界限”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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