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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我国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6-03-01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91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物权法司法解释“释疑”、注册制改革授权、空气净化器新国标……3月1日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并将影响你我生活。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是于2007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而《物权法》司法解释则是自2009年开始调研,历时七年才最终出台。

  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其中,司法解释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依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时做了预告登记,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注册制改革授权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全国人大做出的授权决定,为启动注册制改革的技术准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证监会将按程序研究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准则和规范性文件,系统构建注册制的规则体系。

  空气净化器新国标

  从3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GB/T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了。

  与旧的国标GB/T18801-2008相比,新标准有不少变化。

  在继续使用“洁净空气量(CADR)”、“净化能效”等指标的基础上,新标准增加了“累积净化量(CCM)”、“适用面积”等新指标,提高了空净产品的辨识度。新标准根据产品对不同目标污染物的净化能效,将能效等级分为“高效”和“合格”两档。噪声限值也按照“洁净空气量”的不同被划分为四个档次。

  今后,高“洁净空气量”、高“累积净化量”、高“净化能效”以及低噪声,将成为一台优秀空净产品的主要特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还细化了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根据《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上述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

  《办法》分总则、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节能监察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27条。

  《办法》规定,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地方新规

  除全国层面的新规之外,一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地方新规也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北京3月1日起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制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其中,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办税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使用北京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时,均适用实名办税。

  据悉,2016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该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月1日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大气治理。

  《条例》共8章93条,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对河北燃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并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条例》开辟了“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专章,对京津冀地区在大气污染上建立防治协调机制、区域联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科研开发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要求旅游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条例还要求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该条例规定:旅行社违规经营,最高可被罚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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