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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6-03-25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10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鼓励政策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有分析称,2007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创新创业的发展要求。新版《管理办法》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利于创新创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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