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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月全面实施 两部委急查过头税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浏览次数:1020
    5月1日起,营改增就将全面实施,部分地方却出现“过头税”等带来的税收非正常增长,引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高度关注。

4月18日,财政部消息显示,两部委下发通知称,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这其中既有经济企稳、房地产业回升等原因,也有搞运动式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等因素。

两部委要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同时,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财税专家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一季度营业税增速是GDP的两倍,的确存在非正常增长的可能。

严禁运动式清税补税

两部委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

数据显示,今年前3个月,全国共录得营业税5680亿元,同比增长14%,剔除营改增转移收入影响后增长16.1%。

其中,受部分地区商品房销售回暖以及上年基数较低等影响,房地产营业税1917亿元,增长32%;金融业营业税1190亿元,增长0.1%;建筑业营业税1493亿元,增长7.5%。

财税专家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营业税的变动情况主要与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的关联较大,从数据来看,一季度营业税在诸多税种中增长相当快,是GDP增速的两倍,虽然房地产复苏迹象明显,但也的确存在非正常增长的可能。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放任营业税等收入非正常增长,势必影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和落实好对企业结构性减税,不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危及整体经济未来发展。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正常增长?从两部委的通知中便可看出端倪——通知明确,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一位地方税务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税收相对来说有一定弹性,税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也会有监测,如果发现有些行业税收相对较少,也会清理欠税和补税,而有些行业如果不景气,则税收也可以在规定范围之内缓一缓。

李文海表示,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增值税是分享税,中央财政分得多,伴随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地方对即将营改增的行业进行税收清理和衔接,是正常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钱袋子”有一些越界的做法。

 过头税必须退付给纳税人

根据通知要求,要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房地产、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接近1190万户纳税人,每年贡献近1.9万亿元营业税收入,以往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5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除须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外,其他税种的征管权限都将移交国税部门。

“这的确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征管权限发生变化后,在5月1日前产生的应缴营业税怎么补征?”李文海说,地税部门肯定会担忧征管权限不在手中后,会面临征收难的问题。

两部委明确,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今年两会期间,国税总局局长王军曾明确表态,80多万国地税干部已把“落实减免税”作为与“依法征税”同等重要的两项基本职责之一,“我们把不收过头税作为一条不能踩踏的红线。”

 

此次通知再次强化了这一问题,要求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增幅明显异常的地区,在核算2016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配时,对超出合理增幅部分予以扣回,先扣减增值税基数返还,不够的还要扣减转移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两部委表示,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由国务院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相应地,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核实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问题,有无以清理企业欠缴营业税为名,用不正当手段增加收入问题。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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