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信贷投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意见》提出,加快信贷产品创新,促进钢铁、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积极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和产品升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自主理性定价能力,结合当前企业承受能力并着眼长远发展,合理确定钢铁、煤炭行业贷款利率水平。
“加强直接融资市场建设,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去杠杆、降成本。”《意见》提出,支持钢铁、煤炭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健全直接融资市场体系,完善直接融资市场化机制,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有市场竞争力、投资人认可度较高的企业继续发行债券产品融资,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探索发展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以市场化手段提高市场认可度,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境内钢铁、煤炭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对接保险资金运用,鼓励保险机构参与钢铁、煤炭企业直接融资。
加快股债、贷债结合产品和绿色债券创新。《意见》明确,继续发展可续期债券、永续票据、可转换票据等可计入企业权益的产品,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积极推动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等债券品种创新。扩大绿色金融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的发行,引导钢铁、煤炭行业绿色发展。
“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意见》提出,支持地方发展产业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大力支持钢铁、煤炭扩大出口,推动钢铁、煤炭企业加快“走出去”。充分使用丝路基金等投融资平台,支持国内钢铁、煤炭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意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坚决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于企业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完善风险应对预案,防止个别行业、企业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