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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应该是“共享金融”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994

近年来,由互联网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从事金融活动所创造出新的金融模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与传统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应运而生,并迅速传遍全国,吸引了大量的人力和资本投入,形成了举世瞩目的“互联网金融热”。

 

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一个全新的概念,而且还是中国首创的概念,因此,从一开始,不仅其业务模式饱受争议,而且其概念同样深受争议。即便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模式,社会上对此仍然持有不同声音。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互联网金融”过于强调“互联网”,具有太强的技术和时代特征。实际上,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未来不应该一直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应该透过互联网金融看到“互联网+金融”未来的根本内涵和属性。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姚余栋和杨涛两位学者率先提出:“互联网+金融”应该是“共享金融”,共享金融又是与共享经济紧密相连的。这可以说点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根本,并开创了金融研究的新领域,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创新性。

 

关于金融的本质

 

金融首先是分享经济的概念。金融本质上就是把社会上闲置的资源以货币或资金的方式输送到最需要的地方(从资源所有者转移到资源需求者),从而发挥资源潜力,创造出更大的社会财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这是金融本质的第一层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所从事的资源转移,不是简单的捐赠或买断卖断,而是在供需双方议定条件下(期限、回报、权利、义务等)的有偿使用,更多地体现出租赁的特征。金融活动和商品买卖相同的地方是,都需要供需双方信息的交互和条件的交流,都需要有规则。二者最大的区别是,金融活动是有存续期的,在存续期内相关各方一直存在着相互关系。这是金融本质的第二层表现。

 

由于有存续期,随之就会有风险的问题,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若干风险。所以,金融必须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包括政府会对金融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这是金融本质的第三层表现。

 

围绕资金(资源)转移、权利和义务的存续、风险的存在和管理,金融演化出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并形成了包括金融机构、场所、人员、产品、服务、法律和监管体系等在内的金融体系和专门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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