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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6-13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97

       今年以来,市、区党委政府积极回应广大企业降费减负的呼声,前不久,金华市人民政府就企业降费减负工作推出了一揽子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31条实施意见。为了便于婺城广大企业了解并用好这些惠企新政策,本报特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分期刊登,以飨读者

 

  一、着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并落实“营改增”。

 

  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营业税全面改增值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税制转换平稳过渡。

 

  有关背景: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的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纳税,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本身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据统计,此次营改增的四个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我市共涉及全市6.67万户纳税人,其中单位纳税人2.14万户、个体纳税人4.51万户(市本级涉及户数为1.89万户,其中单位纳税人0.71万户、个体纳税人1.18万户)。

 

  为了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营业税优惠方面

 

  有关背景: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5]96号规定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总局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

 

  (1)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优惠内容: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优惠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3.印花税优惠方面

 

  (1)适用对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优惠办理:金融机构直接不予代征。

 

  4.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

 

  (1)适用对象: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优惠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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