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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再出“补丁”政策 房企出租自建老房按5%征税

发布日期:2016-06-22   来源:四川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056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那么营改增后此类房屋出租如何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部门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两部门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有关再保险和非学历教育等“补丁”政策,并指出这些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非学历教育方面,两部门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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