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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负面清单“十三禁 几家欢喜几家愁?

发布日期:2016-08-3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1063

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李彤)日前,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让网贷监管靴子落地,对行业而言惊喜参半。从发布《征求意见稿》到《办法》最终出台,喜的是8个月等待进一步明确了网贷行业市场地位。惊的是十三条“红线”对行业发展有了更严格规范。

十三条“红线”让网贷行业提前入冬?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贷款余额6213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和499.7%。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的43.1%。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网贷行业规模增速快、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对网络借贷备案管理、业务规则和风险把控、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八个章节进行了详细阐述。针对网贷机构运营设置了不得自融、不得提供担保承诺保本保息、不得拆分融资项目期限、不得从事股权众筹等十三条“红线”。同时要求,出借人应具备投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自行承担本息损失。网贷机构对出借人进行尽职评估,确定合格投资者。《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网贷机构,给出了不超过12个月的整改期。

针对十三条监管“红线”,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李爱君认为,当前一些平台通过结构设计为自身或关联公司进行融资的行为被明确禁止。平台不能把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这一禁止行为是平台在12个月整顿期内要消化的问题。平台不得“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令平台对融资者的融资用途有了进行审查和禁止借款的义务。

三成借款人或超标 几家欢喜几家愁

值得强调的是,《办法》中针对网络贷款金额的表述对行业震动较大。《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据零壹财经统计,目前网贷单个平台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到30%的比重,如果考虑到一人拥有多个账号情况,估计该比重在40%至50%。《办法》中对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流程,也进行了详细表述。

李爱君表示,现实中网贷平台贷款额度大多超出规定要求,不论自然人还是其他机构,不通过金融信贷贷款而去高利息网贷平台借款,原因不外乎急用资金与筹款门槛低。这导致了借款人相对风险较高,因此需要有借款额度限制,风险分散是对债权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金融秩序稳定。

恒昌公司创始人兼CEO秦洪涛认为,尘归尘土归土,网贷平台经营业务要以小额分散为主,不能跨界和银行抢市场,否则何谈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普惠发展。细观一些平台前十名借款人占比较高,容易出现借款人逾期还款,平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此次《办法》的出台并没有超出行业预期,一些机构从去年12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开始,就已按照监管要求逐条进行调整规范,从线下向线上转型。积极拥抱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发挥互联网金融长尾优势是主流网贷机构的意愿。”他说。

 

但秦洪涛也坦言,目前银行机构在最优质的资产端与资金端上,都具有较强优势。而网贷机构小额、分散业务本身运营成本和风险都较大,如何稳健运营考验平台核心实力和风控水平。

对于《办法》中“借款人不得通过多个网贷机构,或变化项目名称,就同一融资项目重复融资”“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不超100万元,同一法人在不同平台借款不超500万元”的监管要求,秦洪涛认为,在行业自律机构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平台间信息不流通、闭塞情况下,监管落地仍有待观察。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并在后续有关细则中,对行业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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