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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整合”:商事制度改革新实践

发布日期:2016-09-09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68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四部门发布了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两证整合”方便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了解,在2015年实施的“三证合一”改革中,并未纳入个体工商户。在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以后,个体工商户依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呼声开始出现。随后,在2015年5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正式将个体工商户 “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系税收教研室主任刘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从大趋势看,“两证整合”改革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大趋势。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不仅顺理成章,其带来的便利登记成果更应让个体工商户早日受益。

 

深刻理解“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意见》要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个体工商户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对于“两证整合”改革模式,刘颖表示,“两证整合”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合二为一,但是税务登记环节没有一起整合,因为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登记环节是必须要有的环节。进行税务登记和领取税务登记证不是一回事。

 

刘颖认为,“两证整合”是相关证件和办理方式整合一起,简化了一些环节,但是税务登记环节没有省略,是肯定要有的环节。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好多信息不能登记完全,而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肯定需要很多信息作为执法的依据。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一些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还是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因为只有这些信息才能够展示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基本财产情况、企业经营厂房、车辆等信息,这样才会给税务机关正确征税打下一个好的基础。所以,税务登记这个环节,还是需要纳税人办完工商营业执照之后,主动到税务机关的窗口去补录相关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详实。

 

加强落实工作,协调推进改革

 

为顺利实施这项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4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为确保这项改革能够平稳实施,尽量减少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与“三证合一”对企业提出过渡期的要求不同,《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同时《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印发后,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有一些工作应当积极推进。国家工商总局要抓紧制定下发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标准和技术方案,各省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数据标准和技术方案,抓紧进行个体工商户 “两证整合”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调试,确保改革按时实施。同时,推进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应调整改造,确保后续顺利衔接。此外,两部门需共同指导、跟踪试点开展工作,密切关注试点推进工程,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为在全国实施“两证合一”积累经验。

 

刘颖认为,税务机关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服务。在过去,税务机关通常有一些钳制的关口来进行管理,但现在这些钳制关口向后移置,会让纳税人产生懈怠心理,淡化其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交自己的税务信息,这使得纳税人的风险意识减弱。所以,纳税人不能因为政府简政放权而淡化纳税意识,而且政府机关也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让纳税人能够准确便捷地履行纳税职责,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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