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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

发布日期:2016-11-01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8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正式发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五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

据介绍,未来将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推进PPP模式。在合作模式上,对于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对于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按照文件要求,对于社会资本的选择,将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由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价格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在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对于此次发布的文件,有关专家表示,其意义在于增加PPP项目操作的规范性及项目可信度,引导PPP项目合理化、科学化,提高项目操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避免操作当中的风险,减少政企间的损失和纠纷,同时减少一窝蜂包装成PPP项目的行为。

同时,通过PPP模式,可以发挥政府在项目建设与营运过程中的规划引导管理监督的作用,也可以发挥民营企业的效率高、成本低和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从而实现公共目标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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