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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修订 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6-11-01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223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法旨在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草案将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2条。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当前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压力不断加大。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某些方面已不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扶持政策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

乌日图介绍,草案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既注重解决当前困难,也着力长期性制度建设。一是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二是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制,明确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自律组织在企业维权方面的定位和职责。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是小型微型企业。”乌日图表示,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要求国务院中小型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制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针对“融资难”“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此外,草案还通过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等具体措施,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负担重、维权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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