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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首次修订 对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说"不"

发布日期:2016-11-02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160

此次法律修订在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还设立了“权益保护”专章,规定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严禁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月3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修改主要集中在融资促进、创新支持、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

据统计,在我国所有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比高达99.6%。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给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法程序。据悉,这是该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记者获悉,此次法律修订的最大原则是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法律草案对简政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

“融资难”历来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而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针对此,修订草案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据乌日图介绍,其中,新增内容主要有七项,例如,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还创造性地提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担保融资等。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小个子”,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困境,例如乱收费、乱摊派,大企业长期拖欠中小企业资金,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为”。同时,草案还设立了“权益保护”专章,规定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严禁行政事业性收费。针对一些大企业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草案明确说“不”,并规定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只有继续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才能成长,然而,中小企业往往欠缺创新实力。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成长,修订草案设置了创业扶持、创新支持两章,规定政府需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等。

公共服务缺乏也是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短板,例如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信息供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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