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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付款最安全? 其实暗藏“维权陷阱”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54

不少消费者在网购时都会选择货到付款这种支付方式,认为拿到商品再给钱是最保险、最稳妥的。殊不知,货到付款也有漏洞。一些不法分子抓住消费者对货到付款的信任,利用“快递代收货款”的方式实施欺诈。等到消费者发现时,却很难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轻信货到付款

老人被骗上万元

 

去年,一次电视购物被骗上万元、四处维权无果的经历,让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的82岁消费者李大爷感到心力交瘁。

 

2015年4月中旬,李大爷按照一则电视购物广告信息,以货到付款方式订购了6200元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及赠送的糖尿病治疗仪。等包裹寄到时,李大爷本想先开箱验货,但快递员却要求先付货款后开箱。

 

无奈之下,李大爷只好先付了款。但开箱后,他发现包裹内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和一个极其简陋的治疗仪。当即,李大爷拨打销售方的电话与之联系,对方连忙道歉,说是“寄错包裹,马上重新寄出。按公司要求,补寄的药品需货到付款,6200元会存入‘北京储蓄卡’内,密码为888888,一并寄出,可以到本地任何银行取出该钱款。”李大爷听信了这套说辞。

 

5月初,第二件包裹寄到,李大爷付款1480元开箱后,发现包裹里的药品与上次一样,也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包裹里确实有张“北京储蓄卡”,但到多家银行取钱,均被告知没见过该卡,认为是假银行卡。

 

李大爷再次拨打电话,而销售商也再一次“诚恳道歉”,还信誓旦旦道:“‘北京储蓄卡’绝对是真卡,已存入6200元,也许只有在北京当地才可以取到钱。现重新办张全国通用的卡,把上两次的费用6200+1480合计7680元存入卡内,还是货到付款1480元,随糖尿病的药一并寄出。”李大爷再次相信了他。

 

采用类似的说辞和手段,该销售商在4个月内连续5次从李大爷手中骗走共计11360元,之后就“人间蒸发”了。李大爷终于觉察到不对劲,根据卖家提供的地址只身前往北京讨个说法,却扑了个空。北京市昌平区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这个地址上并无这家公司,建议李大爷回居住地投诉。

 

先拿货后给钱

看似稳当实藏猫腻

 

李大爷的不幸遭遇看似荒诞极端,却并非个例。记者从凉山州消委会了解到,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末的一年半时间里,当地消委会共收到了10起利用“代收货款”业务,以货到付款为诱饵蒙骗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案例,涉及电视购物、报刊广告邮购、网购等多种无店铺销售形式,其中只有3起投诉的货款侥幸被追回,其他的均无从查找。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分析,由于老年人长期居家,接受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报纸广告、电视购物广告对他们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由于轻信了广告中“货到付款”“快递代收货款”等承诺,他们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拿到货再给钱比较稳当。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许多经常网购的消费者也都有体会:当商品通过快递、物流交付时,送货人员一般会要求收件人付钱、签字后再开封,这几乎是快递行业通行的做法。多数时候,收件人出于信任或怕麻烦,往往都会照做。但如果出现“货不对板”,消费者想要退货、退款时,就可能会遇到不少麻烦事。

 

“签字收货通常在法律上会视作消费者已经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咏分析,货到付款的陷阱在于它可能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验货权。由于快递公司并非销售主体,不会对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负责,消费者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售后服务,增加了维权难度。如果遭遇欺诈,可能就很难追回损失。

 

冯咏律师告诉记者,一方面由于这种异地消费需要到销售商所在地投诉,维权十分不便,尤其是有些销售商不邮寄发票,消费者无购物凭证,很难维权;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但一般来说消费者都不会刻意在购物时保存广告画面或录音等证据,在维权时会处于不利地位。

 

老年人成“重灾人群”

购物多留几个“心眼”

 

当前,各种新兴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在给消费者带来不少便利的情况下,也带来很多新问题。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出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落实起来却难度不小,相关部门正在围绕这一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有望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但是,消费者不妨在购物时多留几个“心眼”,减少维权烦恼。

 

首先,要充分行使先开箱验货、后付款签字的权利。冯咏介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快递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要提醒当面验收快件。“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行验收内件再签收,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不容剥夺。建议第一时间仔细查验商品的外观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应该标注的主要内容,有问题直接退回去,以避免损失。”

 

其次,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办法是切实保留相关证据。据介绍,除了常规的票据、清单等证据外,如果是在电视台收看的电视购物节目,最好在节目播放时拍下照片取证。法庭上,只要说明该节目的播出时间并附上照片,法院就可以调取相关录像,作为判案的证据之一。如果是在网上购物,相关图片、视频等除拍照之外还必须截屏到公证机关公证。在和对方交涉赔偿等问题时的录音,与维权相关的短信、微博、微信等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最后,老年消费者通常是消费欺诈的“重灾人群”,需重点防范。凉山州消委会秘书长林炬煊表示,老年消费者在逐渐适应当前年轻化的消费方式时,可能产生一些误区,对各种广告中名人的“现身说法”、专家的“鼎力推荐”、大折扣的“回馈”趋之若鹜。因此,在面对种类繁多的产品和各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时,要有的放矢地消费,明明白白地消费。“但我们也呼吁,子女和家人多关心、陪伴老人,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健康的消费态度,不去盲目听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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