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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11-08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92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版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分析人士表示,与2004年版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较可以看出,工商总局此次加大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专家表示,《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有利于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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