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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地方政府违约毁约给PPP吃定心丸

发布日期:2016-11-29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76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磅文件出台,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后顾之忧或将解除。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11月27日,4000多字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在解决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等问题。

其中,《意见》第七条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引起了不少PPP业内人士关注。

《意见》称,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担忧地方政府违约是当前PPP项目落地一大难题,官方对此并不避讳。

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晓霞曾表示,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还不高。尤其是PPP模式的合同期限比较长,往往跨越几届政府,民间资本对政府能不能按合同履约,缺乏信心。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去年贯彻落实PPP指导意见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称,“从国际经验看,重诺履约的市场环境,是顺利开展PPP的前提和保障。与真正的PPP项目相比,过去我国许多政企合作项目都是"形似而神不似",一定程度上在于政府没有作为平等的参与者,缺少"契约精神"。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把社会资本"圈进来"之后,对所做承诺兑现不到位。”

PPP专家、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地方政府违约不仅反映在PPP项目中,也反映在其他各类合同的执行之中,解决地方政府违约是一项系统性且十分艰巨的任务。

“在PPP项目中,地方政府违约原因十分复杂,比如前期运作留下的隐患使政府在项目中损失巨大,履约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再比如前届政府签订的合同有了业绩,下届政府不愿埋单等。要做到政府履约应该从问题本身开始,加强PPP项目的前期工作,为履约创造条件,其次才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管。”金永祥称。

《意见》还提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金永祥认为,《意见》提高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热情,随着民间资本对PPP这种长期合同的政府履约担忧消解,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民企参与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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