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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17-04-10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977

  编者按:2017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为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力度,自2015年下半年起,因原政策财税〔2012〕25号文件即将到期,各地担保机构反映比较强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即加强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系,就延续政策进行沟通协调,并多次召开担保机构座谈会,组织调研和数据测算,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调整方案建议。在文件起草和会签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机构名称、条件设置等又进行多轮协商,积极推动政策尽快出台。以下为最新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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