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政部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是财政部站在国家层面,首次以办法的形式发布的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全面、系统地对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等管理活动做了原则性规定,是今后各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从管理实际出发,从非税收入管理的征管主体、收入收缴、代收机构、缓减免、资金清算、收入退付等方面做出更加细化规定,制订出台《实施办法》,有利于促进我省非税收入“依法依规征收、实现应收尽收”。
一、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国家层面缺乏非税收入管理全面性、系统性制度规定的问题,被社会各界誉为“非税收入管理新政”。我省的《实施办法》搭建在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框架体系上,通过细化各项政策规定,既推动了财政部最新精神落实,又对办法中尚未进行规范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和有效完善。
二、严格项目的设立
《实施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分级、分类的方式,按不同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同时规定对取消、停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也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
三、确立代收银行选择方式
《实施办法》规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具备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按照竞争性方式、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不得以政府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代收银行。
四、细化收缴管理规定
《实施办法》对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一方面明确非税收入的国库集中收缴按照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流程办理,并对两种流程的操作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明确非税收入的具体解缴方式分为银行代收、就地缴款、其他部门(代征)三种方式,与财政部原文相比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
五、约束减免缓行为
《实施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就各类非税收入的减免缓批准权限进行明确,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六、明确收入退付机制
为改变我省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对退付环节无明确规定的现状,我们在《实施办法》中按需退付的非税收入已缴国库的、缴入财政专户尚未缴库的、小额或经常性发生的、缴款义务属于延续发生的等四类不同情况,对非税收入的退付机制进行了梳理,并对办理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
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从管理实际出发,从非税收入管理的征管主体、收入收缴、代收机构、缓减免、资金清算、收入退付等方面做出更加细化规定,制订出台《实施办法》,有利于促进我省非税收入“依法依规征收、实现应收尽收”。
一、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国家层面缺乏非税收入管理全面性、系统性制度规定的问题,被社会各界誉为“非税收入管理新政”。我省的《实施办法》搭建在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框架体系上,通过细化各项政策规定,既推动了财政部最新精神落实,又对办法中尚未进行规范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和有效完善。
二、严格项目的设立
《实施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分级、分类的方式,按不同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同时规定对取消、停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也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
三、确立代收银行选择方式
《实施办法》规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具备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按照竞争性方式、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不得以政府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确定代收银行。
四、细化收缴管理规定
《实施办法》对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一方面明确非税收入的国库集中收缴按照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流程办理,并对两种流程的操作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明确非税收入的具体解缴方式分为银行代收、就地缴款、其他部门(代征)三种方式,与财政部原文相比更具指导性和操作性。
五、约束减免缓行为
《实施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就各类非税收入的减免缓批准权限进行明确,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六、明确收入退付机制
为改变我省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对退付环节无明确规定的现状,我们在《实施办法》中按需退付的非税收入已缴国库的、缴入财政专户尚未缴库的、小额或经常性发生的、缴款义务属于延续发生的等四类不同情况,对非税收入的退付机制进行了梳理,并对办理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