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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23条措施促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273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中小企业迎来了重磅利好消息。最新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6方面提出23条措施,这是近十年来出台的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格最高的综合性文件。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方面提出共计23项具体举措。

 

  其中,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在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大力推进国家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的实施和运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优质企业融资。

 

  “放管服”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力争2019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提前完成本届政府提出的目标;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内。

 

  具体目标方面,《意见》提出,各地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本系统存在的非法定涉及企业开办事项、程序和提交材料进行清理,共同将《意见》规定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社保登记4个环节至少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社保登记的申请合并到企业登记环节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各环节办理时间分别控制在:企业登记2个工作日内,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内,初次申领发票2个工作日内。

 

  《意见》提出了五大主要措施,一是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二是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三是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服务;四是进一步简化涉税事项办理;五是进一步完善社保登记服务。

 

  其中,为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意见》要求,各地要开通“一网通办”平台(或服务专区等),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切实具备“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回馈信息”的企业开办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办件寄递、证票自助打印等服务,逐步实现“不见面”办理。

 

  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决定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互设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服务点,协同贷款审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不动产抵押登记,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支持金融业更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来看,一是加强合作,互设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服务点;二是对接系统,实现网上信息查询和抵押登记申请;三是依法依规,健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事规则;四是精简材料,优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五是精准服务,拓展便民利企办理事项;六是强化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精准服务方面,《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拓展贷款与抵押登记的业务协同范围,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逐步实现“延期续贷”“借新还旧”等贷款的审批与抵押登记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首次登记的无缝衔接,减少企业融资时间,避免企业借用“过桥资金”,规避抵押物“悬空”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贷款审批与放款效率,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管、登记代理等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相关的营商环境。服务点平稳运行后,可进一步探索拓展服务内容,增加领取、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等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通知》。

 

  《通知》提出,全面压缩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对烟草专卖1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进行全面调整,其中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办结时限缩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其余11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限均缩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4个工作日)。

 

  同时,继续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的原则,积极推行“网上办”。对接当地政务大厅,确保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查询、评价等可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网上办理比例。已在实体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相对人补填网上流程。

 

  财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4月9日起,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此次关税税率调整,包括药品、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以及家具、玩具、游戏品等进口税税率降至13%,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等税率降至20%。此前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为15%和25%。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延续“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以支持居民供热采暖。

 

  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缴的采暖费。供暖期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期间。

 

  通知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自4月1日起,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

 

  一、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

 

  3.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4.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1.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2.税金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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