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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产业政策:2019版《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发布

发布日期:2019-05-21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026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我们迎来多项产业政策,事关产业用地、煤炭、电力、交通运输新业态等。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指引》分4章,共28条,分别对产业用地政策的内涵和实施原则、土地供应的基本规定、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产业用地管理的要求等予以说明。其中,《指引》特别设置“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章节,依据法律法规等梳理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的管理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准确把握产业用地政策。

 

  《指引》围绕产业用地中涉及的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地价评估与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等内容,对产业用地政策的适用情形、依据作了系统归纳。其中,对以划拨、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分别作出详细说明,引导市场主体把握政策要求。

 

  此外,《指引》对产业用地政策实施中的部分关键环节作了提示,明确了在认定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设定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实施土地供后监管中加强部门协作的要求,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和有效监管。

 

  自然资源部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中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切实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要深入推动节约集约用地,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释放更大的用地空间,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民生服务设施建设需求;要面向各类用地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宣传、解读产业用地政策,在工作中规范执行政策,营造支持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从五个方面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煤矿冲击地压源头防治,具体包括严格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严格控制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规模、严格执行主动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采深超过400米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和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与支护、煤柱留设、采掘作业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二是强化冲击地压矿井巷道支护,具体包括合理选择巷道支护形式与参数、加强采掘工作面支护。

 

  三是强化防冲监测和措施落实,具体包括建立完善冲击危险性监测预警制度、强化防冲措施落实。

 

  四是强化生产劳动组织管理,具体包括严格执行冲击危险区限员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多工序平行作业、严格按照防冲要求组织生产。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含预卸压措施),必须撤出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撤离解危地点的最小距离:强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300米,中等冲击危险区域不得小于200米,其它区域不得小于100米。

 

  五是强化冲击地压矿井监管监察,具体包括确定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通知》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以上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确定,综合考虑各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量、国家能源规划及实施情况、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

 

  《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

 

  《通知》提出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督促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国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通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交通运输部 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整合供需信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为用户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的押金和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提出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企业需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户资金;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原路退还押金、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转账业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管理办法》明确了属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对存量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立了6个月的过渡期。《管理办法》发布前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11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存管。

 

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决定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

 

  通知称,将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推动农商互联,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深入、精准对接,重点加强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等流通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长期稳定农产品流通模式在农产品流通中的比重,实现联产品、联设施、联标准、联数据、联市场,打造上联生产、下联消费,利益紧密联结、产销密切衔接、长期稳定的新型农商关系。

 

  通知明确,支持采取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经营模式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重点围绕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创新应用新模式、新技术。重点着力以下方面: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优化重点步行街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提高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推进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化和品牌化。

 

  通知称,中央财政拟对确定支持的每个省(区、市)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资金分两年安排,2019年每省(区、市)支持1亿元,2020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再拨付剩余资金。各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冷链物流的比例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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