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明确了激励对象、激励条件、工作程序等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激励对象。对象为首次入围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年度榜单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年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每新跨过一个1000亿元级台阶的工业领域优质企业。
二是明确激励标准。对首次入围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年度榜单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和200万元激励。对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含100亿元)的工业领域优质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激励,其中一次性跨过两个以上(含两个)100亿元级台阶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激励;对每新跨过一个1000亿元级台阶(含100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激励。
三是明确工作程序。具体来说是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其余省属国有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初审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过专家评审、省级部门会商、社会公示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提出激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主要特点
《暂行办法》在研究起草、类型设置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开门问策集思广益起草政策措施。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企”贯穿始终,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等国家部署,在学习先进省市经验基础上,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并反复征求市(州)、省级部门、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将中央决策、省委部署、企业期盼、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吸收到文稿中来,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发扬民主、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特点。
二是率先运用入榜与跨台阶两种激励方式。我省出台的《暂行办法》是全国第一个采取入榜激励和跨台阶激励相结合的省份。一方面,对入榜“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年度榜单的企业要给予激励;另外一方面,对年营业收入每新跨过一个100亿元级台阶、1000亿元级台阶也要给予激励。既体现了企业追求规模经济、做大企业的内在规律,更体现了企业做强品牌、提升竞争实力的内在要求,对促进大企业大集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引领作用。
三是引导企业敢于担当履行责任。《暂行办法》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系列部署,将其作为前置条件,实施“一票否决”。要求申报企业近两年内无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等,通过落实激励政策去引导和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使命感,推动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