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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侵权责任追究

发布日期:2016-11-04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浏览次数:1138
       呼吁多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终于开始第一次审议,但考验立法机关的是,与启动修订的2014年初相比,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环境发生了变化。

 

  立法机关2014年初所做的调研显示,受访者中43%反映的是融资问题。当时,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达到20.9%,但今年前三季度,民间投资增速仅为2.5%。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或已不是融资难,而是不愿投资。

 

  今年8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

 

  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也作出了回应,现行法律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五章均为扶持内容。而草案专门设立了“权益保护”一章,此外还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明确了责任追究,给这部促进法“装上了牙齿”。

 

  扶持与维权并重

 

  立法机关上述调研显示,16%的受访者反映企业权益保护问题。这些问题部分表现在: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培训、调研、会议多,仍然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市场割裂。

 

  吉林一家企业反映,企业要通过年审,就不得不购买税务部门推荐的税控机(价格比市场价高几倍)等设备。有企业反映,由于产品检测标准不统一,企业需异地重复检测,增加企业开拓市场成本。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中小企业权益被侵害,还体现在大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中小企业利益。四川一家芽菜加工企业反映,大型超市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中小企业设置重重障碍,如在质检部门的产品包装标准之外设置单独标准等,乱收费、乱罚款更是家常便饭,而中小企业为了保住销路只得忍气吞声。

 

  “市场经济中仍存在"达尔文主义"观点,盲目尊崇"大鱼吃小鱼"原则。草案强调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我认为这不违反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而是对平等原则的维护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在现行法律中,除了总则和附则,剩下的五章分别为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全部为扶持性内容。

 

  国研中心中小企业研究室主任王继承认为,我国下一步的中小企业政策思路应确立“扶持”与“维权”相结合的原则。他认为,贴息政策、资金支持这类扶持手段有一个很大的弊端,那就是这类政策具有特定性,不能普惠所有中小企业。

 

  “现行法律有点"遥看草色近却无",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草案一方面给中小企业和投资人吃定心丸,一方面推出了一些能落地的制度设计。”刘俊海说。

 

  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防止行政机关侵权

 

  中小企业对自身权益最大的担心,仍是来自公权力。而中央和地方的政策中,也不乏防止行政机关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规定。

 

  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规定: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如今,这种保护已深入到刑事领域,以保障非公经济投资的安全感。《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提出,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

 

  这部文件要求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王继承还认为,以后应视情况颁布专门法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保护。

 

  对于如何规范行政权力,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

 

  “新设立的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刘俊海说。

 

  草案也对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作出了尝试,比如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部分被调研中小企业反映缺乏投诉渠道,通常情况下,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害怕打击报复以及对执法公正存疑,而很少采取行政诉讼等手段。

 

  王继承认为,现行法律对违反限制性和义务性规范的行为,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致使该法不具有可诉性,成为了一只“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草案只是提出了行政检查、行政处分,以及向同级人大定期报告等责任设置。日本的相关法律就规定,在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延期、减少付款等违法行为中,可以追究大企业代表、具体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刘俊海建议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协会,发挥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维权的作用,实现中小微企业“抱团取暖”。

 

  “当发生具有典型意义的,或者跨地域的、涉及企业众多的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事件时,协会可以代表中小微企业提起代表诉讼。”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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