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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产业政策:2019年化解产能过剩“路线图”出台

发布日期:2019-05-15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268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我们迎来了多项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产业政策。其中,2019年化解产能过剩“路线图”出台,明确要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加快车辆装备升级改造、改善货运市场从业环境、提升货运市场治理能力等5个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措施。

 

  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加快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加快修订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相关国家标准。便利货运车辆通行,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

 

  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方面,《意见》提出,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指导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协议,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单元化等新模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以冷链物流、零担货运、无车承运等为重点,加快培育道路货运龙头骨干示范企业,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鼓励提供优质干线运力服务的大车队模式创新发展。鼓励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任务举措。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按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意见》还提出了多项保障措施,包括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用地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信息支撑、加强社会支持。

 

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14项重点任务。

 

  通知提出,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深入推进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坚持上大压小、增优减劣,着力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置质量;加快推进资产债务处置;用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深入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方面,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方面,通知明确,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落实《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进一步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要求,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再核增产能;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将在矿山、冶金和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使这3个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通知》指出,治理分为4个阶段:2019年4月~7月为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为治理整改阶段;2020年8月~10月为组织评估阶段;2020年11月为全面总结阶段。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主要目标是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其中,《行动方案》要求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行动方案》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为促进公共交通领域消费,推动公交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公交车新能源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自5月8日起,根据规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况,调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

 

  从2019年开始,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

 

  通知提出,发挥好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车辆使用需求。将除公交车外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地方可收回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有关部门将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从2020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近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通知》显示,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10个省市。

 

  《通知》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同时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通过甄选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通知》明确,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有关地区要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明确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出口。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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