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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我国颁布首部资源税法

发布日期:2019-09-02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193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我国颁布首部资源税法。其中,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资源税法。

 

  其中,资源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统称《总体方案》)。至此,我国共拥有18个自贸试验区,构筑了一张开放新版图。

 

  《总体方案》提出了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试点任务。山东自贸试验区围绕加快推进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发展海洋经济,形成对外开放新高地,提出了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海洋特色产业和探索中日韩三国地方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江苏自贸试验区围绕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提出了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广西自贸试验区围绕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提出了畅通国际大通道、打造对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和打造西部陆海联通门户港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河北自贸试验区围绕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提出了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支持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云南自贸试验区围绕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提出了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和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等方面的具体举措。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围绕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提出了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面向俄罗斯及东北亚的交通物流枢纽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生态环境部近日决定废止5项、修改10项环保规章。

 

  其中,生态环境部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包括:(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生态环境部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包括10项。其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取消一批证明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公告,决定取消19项证明事项。

 

  公告显示,取消的证明事项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借展双方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引进的批准文件,加盖申请人印章并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复印件或者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品种权证书,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证明,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协议或证明,国家药品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争议林地情况证明,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4项证明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公告,取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涉及的4项证明事项。

 

  公告显示,取消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取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申请人提交人员名单,由部门内部核查。取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取消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申请人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从便利申报纳税、优化办税服务、便捷发票使用、完善信用建设、加强咨询辅导等5个方面再推出十条具体举措,进一步为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增便利、减负担。

 

  ——便捷发票使用方面:推出“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等3条举措,有效减少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的时间和成本。

 

  ——便利申报纳税方面:推出“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两条举措,进一步压缩退抵税时间,提升税法遵从度。

 

  ——优化办税服务方面:推出“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两条举措,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率。

 

  ——完善信用建设方面:推出“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机制”举措,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进一步发挥信用管理的正向激励作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咨询辅导方面:推出“大力推广智能咨询”“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两条举措,提升咨询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所需的政策辅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序推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深入开展。

 

  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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