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的20条措施是:一、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三、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四、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五、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六、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七、扩大农产品流通;八、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九、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十一、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十二、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十三、拓宽假日消费空间;十四、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十五、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二十、优化市场流通环境。
为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意见》提出,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形成更多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鼓励发展“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促进循环消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为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意见》提出,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
为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意见》提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集聚区,完善夜间交通、安全、环境等配套措施,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八部门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并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重点针对18项问题进行整治:如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等。
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方案》提出,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加快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
一是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三类煤矿:一是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是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三是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上述关闭退出标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各地正在按此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在产能置换政策方面,鼓励地方组织企业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方面,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
近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氨酚羟考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的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于2020年1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点生产手续。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氨酚羟考酮片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自2019年9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氨酚羟考酮片,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自2019年9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氨酚羟考酮片,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
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良种选育和推广、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管和法治建设、加强引导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其中,《意见》提出,建立苗木供需预测预报制度,及时发布市场供需信息,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培育创立一批种苗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种苗知名品牌,做大做强种苗产业。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民的合作,采取“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带动农民脱贫致富。支持种苗企业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提升种苗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带动种苗产业大发展。
精简种苗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优化审批程序,提高种苗行政审批效率。对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进行改革,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制,为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种苗产业创造良好条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为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根据《意见》,到2025年,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75%,商品林全部实现良种化,草种自给率显著提升。扶持建设一批种质资源保存库、良种繁育基地、保障性苗圃、线上线下苗木交易市场,以及种苗龙头企业和种苗知名品牌。全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基本建立,种子生产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苗木线上线下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种苗市场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种苗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基本形成,制约种苗发展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我国种苗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