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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07   来源:市经信委   浏览次数:1065
 

                         宜宾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惠企政策,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中小企业认定和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出具证明;对于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出具证明。

四、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材料证明其规模大小:

1.“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或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结算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2.“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以上年度末(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的“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为准,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也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

六、申报认定

(一)县(区)认定证明。

1.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县(区)认定证明。

2.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二)市级认定证明。

1.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级认定证明。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宜宾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后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七、认定管理

(一)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宜宾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爱尔楠岸9号楼,联系电话:0831-5495555。

 

附件:1. 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宜宾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doc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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